艰苦边远地区补助(一)科学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艰苦边远程度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二)合理调节。考虑现行范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艰苦边远地区补助4篇,供大家参考。
艰苦边远地区补助篇1
(一)科学评估。
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艰苦边远程度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基本依据。
(二)合理调节。
考虑现行范围和类别、政策性因素及地区之间平衡关系,对范围和类别进行适当调整。
(三)动态调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和调控地区间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调整范围和类别。
(四)加强管理。
逐步实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艰苦边远地区补助篇2
各地区组织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负责。
中央有关部门驻艰苦
边远地区单位的实施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符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艰苦边远地区补助篇3
(一)根据评估结果需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
新列入范围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类别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列入范围的县 ( 市、区 ) ,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报人事部会同财政部重新评估确定。
(三)离退休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
2006 年 7 月 1 日 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
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 85 %增加退休费。
2006 年 6 月 30 日 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已按国办发[ 2001 ] 14 号文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且单位所在县(市、区)仍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内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 ( 市、区 ) 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县(市、区)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四)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或在不同类别的县(市、区)间调动,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 ( 市、区 ) 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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