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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版)4篇

时间:2023-07-31 11:10:3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版)城市中,共同拥有不动产的并非少数,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拥有不动产,实施细则对共有不动产的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如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版)4篇,供大家参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版)4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版)篇1

城市中,共同拥有不动产的并非少数,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拥有不动产,实施细则对共有不动产的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就不动产如何处分,实施细则说,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实施细则说,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实施细则表示,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实施细则明确,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业主可对小区内道路绿地等进行登记

眼下,城市居民购买的自有住房多是在一个个小区内,让广大业主困惑的.是,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该登记在谁的名下?

对此,实施细则第36条明确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版)篇2

当事人提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怎样办理登记?实施细则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除了进行资料审查,包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等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将对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实地查看。

实施细则称,如果是首次登记,主要是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如果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则要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要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等。

实施细则提出,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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