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通过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6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篇1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通过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1、全体检察干警必须牢固确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观念,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承担提起公诉、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法律职责,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全体检察干警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农村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新农村建设注入法治力量。
2、全体检察干警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农村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大熟悉农村情况,对农村法律政策掌握好的业务骨干的培养力度,形成较为固定的办案组,提高对涉及农村稳定的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依法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尤其对黑恶势力犯罪、暴力犯罪、侵财犯罪以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依法从快批准逮捕或起诉,决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要把保护农村改革和发展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依法打击盗窃农业生产设施、破坏农村电力、电信设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以及非法侵占他人耕地、牲畜、农业生产资料等危害农业生产的刑事犯罪,保护农村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发展。
4、正确把握刑事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农村中由亲属、朋友、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依法不应逮捕、不应起诉的嫌疑人,及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情节较重的,也要与社会上的恶性犯罪区别对待,在处理上充分体现人性化,积极营造团结友爱、和睦互助的亲属、邻里关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5、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特别是严肃查办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以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救灾、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惩治,决不手软。坚决查处玩忽职守造成农村国有资产流失,破坏农村耕地、林地、水资源,以及滥用职权增加农民负担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激发农民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6、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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