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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的隐私保护论文3篇

时间:2024-05-22 19:2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互联网时代下的隐私保护论文从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隐私权并未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仅仅作为附加在名誉权下地法律条款,没有完整的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时代下的隐私保护论文3篇,供大家参考。

互联网时代下的隐私保护论文3篇

互联网时代下的隐私保护论文篇1

从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隐私权并未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仅仅作为附加在名誉权下地法律条款,没有完整的法律条文,只是在刑法,诉讼法及一些司法解释中有零散的规定。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依据仅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及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未直接规定隐私权的不足,但其所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明显不能全面保护个人隐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隐含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这不失为一种立法的进步,但仍未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这又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权比较成形的法律,仅是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有所涉及。因此,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p241我国当前一些法律条款

学界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完善的建议:

1、采用综合模式,制定一些行业标准

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趋势上来看,现今主要有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两种。立法模式可以较好地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但单纯的立法模式又可能束缚网络经济的发展。我国现在的网络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尚不成熟同时考虑到我国的法治体制和一贯的法律传统,应采用综合模式兼采两种模式之长处。可以先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一些行业标准。

2、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

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由法律明文确定下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立法一直忽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宪法》也只是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受保护。《民法通则》也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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