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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4篇

时间:2024-05-22 13:4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引导全市各县(市)区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4篇,供大家参考。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4篇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篇1

为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引导全市各县(市)区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发展实际,特制定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凡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6)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2)用地优惠

①为充分发挥企业总部的产业集聚效应,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企业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

②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④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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