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4篇,供大家参考。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篇1
关于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决定》(南发〔2010〕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要求,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有关规定,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条 从2010年开始,每年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支持和鼓励总部企业持续加快发展,补助总部企业在本市购买、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方面。奖励或补助资金按财政隶属分担。发展总部经济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投资促进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鼓励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加快投资。鼓励企业按投资协议完成投资额度,自签订投资协议起三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500-10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300-5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100-3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现有总部企业在本市扩大投资。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资金奖励。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100-300万元奖励;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本市现有总部企业,予以连续不超过5年的纳税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纳税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构成本市一般预算收入部分中相对前一增量的25%核定。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从产生税收收入达到《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中,同一类型现有总部企业纳税额考核标准的次年起享受本政策。期间如国家财政税收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的增减,则按同口径计算增减量。
第七条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租赁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25%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的15%-25%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综合型总 1
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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