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当前位置:神笔范文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6篇

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6篇

时间:2023-07-24 15:50: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6篇,供大家参考。

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6篇

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篇1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及环境;

(三)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篇2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医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安全性、有效性及产品机理未得到国内认可的全新的品种。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临床试用,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后进行。

完成临床试用并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新产品证书。

第八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使用。

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应当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领取进口注册证书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二条 申报注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

全文已隐藏

(想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推荐访问: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 监督 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时间 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时间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6月1日实施 2021年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最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具体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版权所有:神笔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神笔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神笔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00263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