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意见顾爱华诉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顾爱华诉被告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证意见7篇,供大家参考。
质证意见篇1
顾爱华诉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顾爱华诉被告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12鼓诉调字第222号),贵院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质证,现向贵院提交被告对原告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如下:
质证对象:《工伤认定书》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质证对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但对于原告据此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我们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原因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停工留薪期间“是指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要暂停工作,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据此,原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出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并无法律事实依据。
质证对象:2010年1月19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
2、但从此份证据内容来看,该出院记录与本案被告所主张的二次手术停工留薪期并无关联。
质证对象:2011年4月2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此份出院记录内容显示,原告'入院日
期2011年3月24日“,'出院日期2011年4月2日“;且'出院情况“显示'治愈“;'出院医嘱“并未建议休假(2010年1月19《出院记录》'出院医嘱“中曾明确建议'全休贰月“)。据此,我们认为原告自二次手术出院后(2011年4月2日)已被诊断为'治愈“,即使按照'出院医嘱“中注明的'拆线(术后两周)“来顺延,原告也已自拆线后(应为2011年4月15日左右)视为完成了二次手术治疗过程。
质证对象:长征医院南京分院病假证明
质证意见:对病假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1、原告自二次手术出院时《出院记录》(2011年4月2日)已被诊断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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